为建立一支专兼结合、以兼为主、素质高、相对稳定的党校教师队伍,提高党校教育质量,加强党校工作力度,进一步做好党校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工作,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9月6日颁布的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聘任条件
拟聘任的兼职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:
1、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、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、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;
2、有较高的党建理论水平和探索、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;
3、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,事业心强,能胜任教学、科研工作;
4、学风严谨,为人师表;
5、能保证完成党校分配的工作任务。
二、聘任范围
现任校领导,各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书记、副书记、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,对党建理论有一定研究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其他党政干部;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社会人文科学、政治理论课教师;对党建理论有一定研究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离退休职工。
三、兼职教师职责
1、承担党校分配的教学工作,指导党校学员认真学习,不断提高学员思想政治素质;
2、主动关心党校建设,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学术研讨、集体备课等活动;
3、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深入实际,调查研究,总结经验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四、聘用程序
1、由相关单位推荐拟聘人员名单;
2、党校提出聘任意见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;
3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聘任的人员,由党校办理有关聘用手续,并向兼职教师颁发聘书。
五、聘期
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2年。期满考核合格者,根据需要可以续聘;过期不续聘或 1年内未承担授课任务,即自动取消兼任职务。
六、兼职教师待遇
凡被聘为党校兼职教师者,聘期内,其承担的授课任务计算教学工作量(该工作量只在申报晋升职称时可与其他教学工作量合并计算),并按其所聘职务及承担的工作任务,由学校统一发放课时酬金。
七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本办法由党校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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